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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增值稅法規還有一般納稅人按簡易辦法6%征收率嗎?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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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現行增值稅法規還有一般納稅人按簡易辦法6%征收率嗎?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三、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是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中明確適用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的管理,對于增值稅新規下,不適用簡易征收政策的銷售舊固定資產,如果是按17%計征增值稅,是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同時購買方再次轉讓時,也是要按17%稅率計征增值稅的。 所以如果納稅人購買按簡易辦法征收的舊固定資產,因為取得的是普通發票,所以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相應的,再行轉讓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而不適用17%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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