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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稅加強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管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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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的管理,江西省地稅局于近日印發了《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管理辦法(試行)》(贛地稅發[2010]45號,下稱辦法)。 辦法提到,凡在江西省范圍內設立具有法人資格,財務會計制度健全,企業所得稅由地稅機關負責征收且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其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以及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時適用該辦法。該辦法所指虧損,是指納稅人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也即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納稅調整后所得”經地稅機關審核或中介機構確認后小于零的金額。納稅人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 關于合并、分立企業的虧損彌補問題,通知提出: 企業發生合并、分立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的特殊重組條件的虧損按如下規定處理: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企業發生合并、分立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的特殊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稅務處理的,其虧損按如下規定處理: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被合并企業虧損、被分立企業虧損需稅前彌補的,當事各方應在其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方可進行稅前彌補。 納稅人在盈利期間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時,其當期實現的利潤可先用于彌補以前年度經主管地稅機關確認的待彌補虧損,就其余額部分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 對納稅人以往年度發生的虧損已經中介機構出具涉稅鑒證報告的,其在稅前彌補虧損時不需再出具中介機構涉稅鑒證報告。 對納稅人稅前彌補虧損提供中介機構出具了涉稅鑒證報告的,其稅前彌補虧損金額的確定可依據中介機構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數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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