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強,隨著稅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建筑行業“營改增”漸行漸近。由于建筑行業具有跨地區經營等特點,“營改增”后建筑業進項抵扣、納稅地點、納稅時間等問題需要重視。
進項抵扣不足問題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營改增”后建筑業適用11%稅率,與現行營業稅3%的稅率相比,提高了8個百分點。理論上講可以通過進項抵扣降低稅負,而且建筑業可以抵扣的項目很多,比如鋼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運輸費用等。但由于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建筑業進項抵扣不足的問題比較突出。
一是人工費無法抵扣,而建筑業是勞動密集型行業,人工費支出占總成本的20%左右;
二是部分建筑材料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甚至無證經營戶,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是作為主要原材料的商品混凝土可按簡易辦法納稅且適用3%的征收率,而建筑業銷項適用11%的稅率,進銷稅率相差達8個百分點;
四是層層轉包、工程項目墊資和中標下浮等問題也是影響建筑業進項抵扣的重要因素。
建議規模較小或具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建筑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按簡易辦法納稅,適用3%征收率。建筑企業本身也需要加強財務核算和經營管理,盡量與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貨方合作,爭取抵扣更加充分。
納稅地點確定問題
建筑行業跨地區經營情況非常普遍,“營改增”以后,建筑業納稅地點及稅收歸屬問題,是各方關注的焦點。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勞務,應當向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納稅。以建筑勞務發生地為納稅地點,符合建筑作業流動性大、施工復雜的特點,也便于稅收征管。
“營改增”以后,在機構所在地納稅還是在勞務發生地納稅,是個需要明確的問題。如果選擇在勞務發生地納稅,將對施工企業的財務核算能力提出很高要求;如果選擇在機構所在地納稅,又會產生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因無法確切掌握異地工程的施工進度、財務狀況等實際問題,難以監管到位。
建筑業稅收占地方政府稅收的比重非常高,有的地方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稅收占地方稅收的比例高達80%,稅收歸屬問題關系到地方政府利益,歷來備受關注。
建議參考《郵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號)、《鐵路運輸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號)等規定,跨地區經營勞務發生地就地預繳增值稅,機構所在地統一結算補繳。
納稅義務時間問題
按現行營業稅政策,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但現實情況是建筑業存在預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結算價款,以及大型項目采用按工程進度支付款項、竣工后清算等結算方式。建筑業“營改增”后,會出現大量工程施工與營業收入不匹配、稅款征收入庫波動大的現象,如何解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也是需要關注的問題。
按照目前增值稅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筑業“營改增”后,其建筑勞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為合理解決建筑工期長、工程收入支出周期與增值稅的納稅周期不匹配的問題,建議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工程進度百分比法確認當期工程收入,并據此以一定的征收率計算和預征增值稅,在工程竣工時統一結算。
作者單位:江蘇省泗洪縣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