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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代為開具的發票可否稅前列支?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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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員工出國考察,由旅行社代為安排相關住宿等,由旅行社開具相關發票,可以憑該發票稅前列支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納稅人發生出國考察支出,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證明材料應包括:考察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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