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稅發[2008]120號 2008-6-9
稽查局,各分局、縣(市)局,市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了及時處理檢舉人在飲食、娛樂業現場檢舉納稅人不按規定使用發票問題,明確檢舉案件受理、檢查處理工作職責,現就有關現場處理納稅人涉稅違法行為的意見明確如下:
一、受理檢舉案件部門
(一)“12366”人工坐席接到檢舉人在飲食、娛樂業現場檢舉納稅人不按規定使用發票違法問題,并請求稅務機關出現場處理的檢舉電話后,應及時轉市局舉報中心受理。
(二)市局舉報中心檢舉案件受理人員接到檢舉納稅人不開發票問題,請求稅務機關立即出現場處理的檢舉電話時,向檢舉人了解被檢舉納稅人名稱、發票違法事實并記錄,依據記錄登記檢舉臺賬。
二、檢舉案件分配處理
(一)對檢舉事實清晰的檢舉案件,市局舉報中心案件受理人員應及時電話通知被檢舉納稅人所在地基層局(綜合一科)安排人員前往現場處理。
(二)對檢舉事實不清晰或非地稅機關所管發票的檢舉件,應與檢舉人充分溝通,做好記錄,經主管處長批準后可暫不作交辦處理。
二、基層局檢查處理
(一)各基層局綜合一科要設置專人負責此項工作,隨時接受市局舉報中心電話通知的檢查任務。接到出現場處理電話通知后,登記《稅務違法檢舉案件現場交辦臺賬》,提出處理意見,安排主管稅務所有關人員持《稅務違法檢舉案件現場記錄單》出現場處理檢舉問題。
(二)稅務所對納稅人發票違章問題作出處理后,基層局認定需要對其立案查處的,在反饋處理結果的同時書面提出立案建議,報市局稽查管理處備案。
(三)被檢舉納稅人主管稅務所接到出現場的通知后,應派人及時趕到現場處理檢舉問題,查清事實,取得證據,按規定進行處理。如檢舉人在現場,應取得檢舉人的書面意見或說明。稅務所的處理結果要在結案后的3日內報綜合一科。
(四)被檢舉納稅人經過納稅評估需要轉檢查科檢查的,稅務所調查人員應寫出調查報告,與其他材料一并移交綜合一科,綜合一科根據移交材料錄入“金稅三期”系統,報市局舉報中心備案后,選案并分配檢查科檢查。
(五)稅務所或檢查科查結的案件,由綜合一科負責向市局舉報中心(稽查管理處)報《舉報案件查處情況報告》。
三、發票違法類型
(一)在工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了注冊和稅務登記,并領購了發票,而不依法給消費者開具發票。
(二)在工商機關辦理了注冊登記,未在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沒有發票,無法給消費者開具發票。
(三)未在工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注冊和稅務登記,沒有發票,無法給消費者開具發票。
(四)使用其他納稅人發票。
(五)使用其他納稅人已開具的發票。
(六)使用假發票。
(七)以白條子或水單頂替發票。
(八)以贈送禮品飲料為名,不開發票。
(九)其他發票違法行為。
四、發票違法處理意見
對發票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舉報獎勵
對檢查結案的檢舉案件按規定應給予檢舉人獎勵的,由市局舉報中心向檢舉人兌現獎勵。
六、工作要求
(一)各基層局應將負責接收案件的人員及電話報市局舉報中心備案。
(二)各基層局負責接收案件人員在工作時間應保證在崗,通訊聯絡應保證暢通。
(三)縣(市)局舉報中心應制定工作流程,并報市局舉報中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