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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規范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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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規范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范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稅務總局制定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 文件所稱的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且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以及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企業。 文件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文件要求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或協議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扣繳義務人應當設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和合同資料檔案,準確記錄企業所得稅的扣繳情況,并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應稅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征收率 文件還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的具體征管程序做出規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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