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居民企業通過證券公司支付境外B股股東分紅,因無法確定境外股東是負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還是享有免稅待遇的非居民個人,而未能在派發股息時履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稅務機關積極探索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方法和途徑,及時發現稅源并成功追征未扣繳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相關事實 某紡織企業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是外商投資股份制A、B股上市公司,注冊資本9.95億元。2008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利潤總額60862萬元,凈利潤51294萬元,期末每股收益0.6元。2009年6月,X公司股東大會通過2008年度分紅派息方案,以總股本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2.00元人民幣現金(含稅),共支付現金股息人民幣19897.30萬元,同時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240.56萬元。 雖然X公司在2009年6月分紅時對境外法人股的股份紅利扣繳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但是該公司境內流通B股中是否有屬于非居民企業的股東?企業所得稅扣繳是否及時準確? 案件處理 針對上述疑問,稅務機關對x公司進行了評估。稅務機關調取該公司基礎信息顯示,截至2009年6月29日B股股權登記日,該公司股本結構為:A股55264.48萬股;境外法人股11823萬股;境內流通B股32399萬股,合計99486.48萬股。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X公司作為對外實際派發股息紅利的上市公司,為扣繳義務人,應依法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經分析該公司股本結構和確立了該公司的扣繳義務后,稅務機關向X公司下達了《稅務約談通知書》。
約談過程中,該公司負責人承認未履行扣繳義務,并作如下解釋:該公司一般通過證券登記公司代為發放流通股東紅利,即在股權登記日前,將應派發的現金股息打入證券登記公司結算賬戶,由后者在股權除息日劃入該公司流通股東的資金賬戶。由于證券登記公司系統記錄的境外股東名冊中,有的是在證券登記公司登記的二級賬戶托管席位,真正投資者可能是享受免稅的境外非居民個人,而股權登記日和除息日的間隔很短,無法準確判定境外股東真實身份,因而無法在派發股息紅利時直接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該公司表示愿意積極配合稅務機關,依法履行扣繳義務。 在X公司協助下,稅務機關從證券登記公司取得2009年下半年X公司分紅時的股東名冊,通過對股東清冊中的28834戶B股股東進行篩選,初步確定未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境外B股機構股東共70戶,實際收到2008年度現金股息1547.34萬元,測算未扣繳的稅款155萬元。稅務機關對股東身份進行了確認,并發送《關于追繳B股股息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函》。截至2010年8月底,共追繳2008年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135.80萬元,另確認對方實際股東為非居民個人的二級機構投資者23戶,涉及稅款19.2萬元。 案例啟示 上市公司通過證券交易公司向境外股東分配B股股息紅利,常常因為境外股東身份無法確定而未能履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從整個深圳B股2008年度分紅來看,部分B股上市公司甚至直接公告對B股股東暫不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在實地核查中要準確把握納稅人涉稅項目未能及時履行納稅或扣繳稅款義務的根本原因,并積極研究對策,與企業緊密配合,采取有效手段追繳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