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電信業營改增有關問題的公告解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明確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電信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并明確了電信業應稅服務范圍、營改增后稅率等政策。此后,山東省國稅局、地稅局聯合下發《關于做好電信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納稅人征管銜接相關事宜的公告》(2014年6號),進一步對試點納稅人的確認方式、稅務登記辦理、發票管理、其他有關事項等征管問題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對納稅人具體的營改增業務辦理具有指導性作用。
因省局公告中提出:2014年8月31日前,試點納稅人提供電信業服務仍可領用、開具地稅部門監制的普通發票??峙c電信業營改增試點日期為2014年6月1日產生歧義,故下發公告,明確營改增以后發生的電信業收入,不論是否開具地稅發票,按規定均需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屬營改增以后實現的電信業收入但繳納營業稅的,可以辦理營業稅退庫,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