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債券買賣業務營業稅問題的公告》,明確金融企業從事債券買賣業務的,以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應以債券購入價減去債券持有期間取得收益后的余額確定。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為全部收益,包括利息收入。
據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相關負責人介紹,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包括利息收入)是否應納入計稅營業額,部分納稅人和稅務機關認識不一,此次《公告》予以明確,以保證稅法的統一性、規范性,有利于納稅人遵從和稅務機關執行。
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債券買賣業務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0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0號:關于債券買賣業務營業稅問題公告的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