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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字[1997]115號 模具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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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模具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的通知 發文日期: 1997-10-08 發文字號: 財稅字[1997]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專事處: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模具產品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1997年底以前,對本通知附件所列80戶國有專業模具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模具產品,實行先按法規征收增值稅,后按實際繳納稅額返還70%的辦法。返還資金按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法規,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具體返還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1994)財預字第55號文件的法規辦理。 二、模具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執行出口退稅的有關法規,不適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稅的辦法。 三、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附件:享受模具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的企業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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