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13年7月1日后,各省、區、市剩余的舊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按稅收票證的有關規定封存后銷毀。
四、稅務總局于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啟用前,將已印刷"樣本"字樣的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樣本發放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其中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樣本數量為200本;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樣本數量為100本。樣本序號與數量詳見附件。
五、各地稅務機關應與公安交管部門積極溝通,保證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正常啟用。各地應將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樣本送車輛登記注冊主管部門作為審核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樣本,同時告知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防偽措施,以便其查驗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真偽。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在啟用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前,應發布公告。但公告中不得涉及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技術說明及防偽措施等不宜公開內容。
七、各地稅務機關應配備長波段熒光燈及十倍放大鏡,用于查驗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防偽措施。
八、各地稅務機關應在本地區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啟用前,組織做好車輛購置稅征管系統和其他相關軟件的打印控件升級工作。
九、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主要變化與使用要求:
1.取消塑料皮與白卡紙外皮,正、副本為單頁上下版面設計;
2.取消"征稅欄"、"免稅欄",由車輛購置稅征管系統根據征、免稅情況自動打印"征稅"或"免稅"等字樣。
3.車輛購置稅征收機關打印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后,應在正、副本"(專用章)"處分別加蓋征收機關"征稅專用章"。
4.新增二維條碼打印空白區,由車輛購置稅征管系統自動編碼、打印車輛完稅信息,同時征管系統將增加掃描驗證車輛完稅信息二維條碼的相關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