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地[2005]55號 2005-01-21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做好我市個人二手房交易涉及稅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保證稅收收入的及時、足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現將如何確定二手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于個人二手房交易涉及稅收的計稅價格,稅務機關應以房屋交易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協議)中確定的成交價格為依據,但對于成交價格低于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發布的《北京市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再上市買賣指導價格手冊》(以下簡稱“指導價格”)中確定指導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均以此價格作為核定的基數征收稅款。
二、對于八十年代以后建成的房地產再交易時,按指導價格確定的各區域房地產交易價格基數為計稅價格;對于七十年代建成的房地產再交易時,按指導價格確定的各區域房地產交易價格基數的90%為計稅價格;對于六十年代建成的房地產再交易時,按指導價格確定的各區域房地產交易價格基數的80%為計稅價格;對于五十年代及五十年代以前建成的房地產再交易時,按指導價格確定的各區域房地產交易價格基數的70%為計稅價格。
三、對于指導價格劃定的典型區域以外的房地產交易,其計稅價格應以指導價格確定的區縣平均成交價格的70%為基數,并按上述第二條規定的原則,核定計稅價格。
四、燕山地區、懷柔區在指導價格未公布前,可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平均成交價格基數,并按上述第二條、第三條原則,核定計稅價格。
五、指導價格按照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發布情況即時調整。
六、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提出異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涉及具體征管問題,市局將另行發文規定。
八、本通知自2005年2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前制定的文件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相關政策——京地稅營[2014]96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調整個人銷售已購住房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