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一度的匯算清繳季,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如何計算,又引起了大家的新一輪的討論。目前,業界認為有兩種計算公式:
第一種方法:當年不補提補扣法。
準予當年扣除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上年和本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能補提補扣已沖減的貸款損失,當年年末的貸款損失準備為沖減損失后未補提的金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第二條規定,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第四條又規定,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第四條規定,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種方法:當年可補提補扣法。
準予當年扣除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上年和本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補提貸款損失準備金后扣除,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可以補提補扣已沖減的貸款損失,當年年末的貸款損失準備為沖減損失后已補提的金額。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當年符合規定核銷的呆賬 收回已核銷呆帳)。
舉個例子;
JO銀行20*6年開業,20*5年年末貸款資產余額為10000萬(假設這些貸款資產會計和稅收上都可以提取準備),會計上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比例為1%(假設和稅法一致)。20*6年,該銀行發生壞賬損失60萬,收回以前年度核銷的壞賬20萬。年末貸款資產余額為15000萬,20*7年,該銀行未發生壞賬損失,年末貸款資產余額為18000萬。
一、根據第一種——當年不補提補扣法計算:
?。?)20*5年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10000*1%-0=100萬元。
20*5年年末的貸款損失準備金=100萬元。
(2)20*6年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15000*1%-100=50萬元。
20*6年年末的貸款損失準備金=(20*5已在稅前扣除)100 (20*6已在稅前扣除)50-(20*6核銷壞賬損失)60 (20*6收回以前年度核銷的壞賬)20=110萬元。
(3)20*7年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18000*1%-(20*6年年末的貸款損失準備金)110=70萬元。
20*7年年末的貸款損失準備金=(20*5已在稅前扣除)100 (20*6已在稅前扣除)50-(20*6核銷壞賬損失)60 (20*6收回以前年度核銷的壞賬)20 (20*7已在稅前扣除)70=180萬元。
小結,20*5年—20*7年共在稅前扣除(100 50 70=)220萬元,20*7年年末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為180萬元。
二、根據第二種——當年可補提補扣法計算:
(1)20*5年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當年符合規定核銷的呆賬 收回已核銷呆帳)=10000*1%-(0-0 0)=100萬元。
20*5年年末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100萬元。
(2)20*6年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當年符合規定核銷的呆賬 收回已核銷呆帳)=15000*1%-(100-60 20)=90萬元。
20*6年年末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150萬元。
?。?)20*7年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當年符合規定核銷的呆賬 收回已核銷呆帳)=18000*1%-(150-0 0)=30萬元。
20*7年年末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180萬元。
小結,20*5年—20*7年共在稅前扣除(100 90 30=)220萬元,20*7年年末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為180萬元。
結論,兩種貸款損失準備金方法其實并沒有什么不一樣,只不過“當年可補扣法”核銷的壞賬在當年就可以補提準備金并在稅前扣除,但次年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時因“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基數變大了,次年稅前扣除的金額也相應減少了,兩者的區別僅是已核銷損失在稅前扣除的在時間上先后問題。若納稅人在兩種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方法中經常變換,不排除其有人為調節利潤或是逃避繳納所得稅的可能。
建議采用“當年不補扣公式”,它有財稅〔2015〕9號加持,不存在稅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