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開展礦產資源補償費票據核銷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寧波除外):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財政票據使用管理,根據財政部要求,將對中央垂管票據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核銷,涉及國土資源系統的票據為礦產資源補償費自收匯繳專用收據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專用繳款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范圍
礦產資源補償費自收匯繳專用收據和專用繳款書。其中:2010年之前使用尚未核銷的票據,按程序和要求予以核銷;保存滿5年及以上的票據存根或已經作廢尚未使用的空白票據,經審核后予以銷毀。
二、檢查內容
(一)是否存在自立非稅收入項目、擅自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等現象。
(二)是否嚴格執行票據管理制度。
1.是否有專人管理票據,是否建立了票據登記制度,設置了票據管理臺賬;
2.票據各欄目填寫是否規范、準確、完整,票據填開金額與實際收取金額是否一致;
3.是否存在票據相互串用或混用行為;
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買賣、轉讓、轉借、涂改、偽造票據的行為;
5.對使用完畢的票據,是否按順序整理票據存根,并按規定妥善保管;
6.是否存在丟失毀損票據行為,如有丟失,是否及時申明作廢,并向票據監管機構備案。
(三)是否存在用票據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四)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
(五)是否存在違反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三、檢查要求
(一)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將需要核銷或銷毀的票據,按票據種類分票據號段進行分類整理,碼放整齊;填報附表1—2(電子表格請到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www.zjdlr.gov.cn”的“下載服務”中下載),并撰寫票據使用管理情況報告;于7月25日前將票據、表格和報告一并報送所屬市國土資源局;
(二)各市國土資源局對所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的票據和報表填報情況進行復核后,于7月31日前將復核后的報表和匯總報告一并報送省國土資源廳,同時上報電子文檔。省國土資源廳將分市對票據進行審核檢查,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聯系人:華炯
聯系電話:0571-88877805傳真:0571-88877810
電子郵箱:huaj@zjdlr.gov.cn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20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