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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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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司是中外合作企業,是大型火力發電廠。在享受購置國產設備抵企業所得稅政策時,存在如下問題: 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在會計核算上是否一定進固定資產科目?我們認為,固定資產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應是兩個概念。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在會計核算上,并不一定進“固定資產”科目。由于我司生產規模大,價值在萬元或十萬以上的工具、器具很多,在購進時,作為一般材料核算,月末作進項稅額轉出。同時,對這部分實物作為資產管理,如建立卡片等。 答:國稅發[1999]171號、國稅發[2000]90號文明確了,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具體條件及方法。你公司的工具、器具等是否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計入“固定資產”科目應按照企業會計制度(或行業會計制度)及稅法的相關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法上對固定資產的概念基本一致都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做為固定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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