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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2]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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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全文廢止] 國稅函[2002]16號 2002.1.16 備注——依據 財稅[2003]11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本法規自2003年6月1日起全文廢止。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請示》(冀國稅函〔2001〕325號)收悉?,F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以下簡稱78號文件)規定,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 納稅人收購并拆解銷售舊機動車,不屬于78號文件規定的免征增值稅范圍,不得享受該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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