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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業可以申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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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哪些企業可以申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國稅函[2006]48號文件規定,下列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匯總納稅: (一)國務院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 (二)國務院批準執行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匯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含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四)文化體制改革的試點企業集團; (五)匯總納稅企業重組改制后具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 提示:嚴格執行匯總納稅的有關審批規定。按照現行規定,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匯總納稅的有關審批規定,不得越權審批。凡越權自行審批匯總納稅或擴大匯總納稅范圍的,必須予以糾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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