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試點納稅人未按規定申請備案或審批的,不得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
五、試點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免稅、減稅優惠。
附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優惠項目及報送資料
享受稅收優惠的試點納稅人初次申請備案或審批時,需統一報送《增值稅稅收優惠資格確認(登記)表》及應稅服務提供情況和享受稅收優惠項目書面說明材料。每年1月31日前備案時需統一報送《增值稅稅收優惠資格確認(登記)表》和上年度享受減免稅項目的相關數據及生產經營基本情況說明。享受即征即退稅收優惠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需統一報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審批)表》、相關數據計算過程及說明材料、稅收通用繳款書(復印件)。同時,還應加報以下證明資料(原件或復印件):
一、備案類增值稅優惠項目及報送資料
(一)個人轉讓著作權
1.個人身份證件;
2.個人轉讓著作權業務合同;
3.作品或有關著作權證明。
(二)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1.殘疾人證書(或殘疾軍人證書);
2.殘疾人身份證。
(三)航空公司提供飛機飛灑農藥服務
企業簽訂的飛機飛灑農藥服務業務合同。
(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1.企業簽訂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合同;
2.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證明文件;
3.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能提供由審批技術引進項目的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現為商務部)及其授權的地方外經貿部門(省商務廳)出具的“技術轉讓合同、協議批準文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
4.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如委托境內企業申請辦理備案手續的,應提供委托書,如系外文的應翻譯成中文。
(五)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1.企業與用能企業簽訂的《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2.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材料;
3.《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的說明資料。
(六)注冊在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1.企業簽訂的離岸服務外包項目業務合同;
2.省商務廳確認的《離岸服務外包合同確認單》;
(七)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1.企業簽訂的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合同;
2.交通運輸部頒發的“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許可證上注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運公司。
(八)臺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1.企業簽訂的臺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合同;
2.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準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空公司的證明。
(九)美國ABS船級社提供船檢服務
1.美國ABS船級社身份證明;
2.企業簽訂的美國ABS船級社提供船檢服務業務合同。
(十)電影集團公司、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轉讓電影版權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事相關業務文件。
(十一)隨軍家屬就業
1.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辦的企業
(1)駐贛部隊各單位師(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隨軍家屬身份證明;
(2)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共同出具的安置隨軍家屬達到規定比例的證明材料;
(3)企業與隨軍家屬簽訂的勞動合同;
(4)企業通過銀行包括信用社等開辦代發工資業務的金融機構向安置的隨軍家屬發放工資的憑證;
(5)企業在職職工及隨軍家屬名冊。
2.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
(1)駐贛部隊各單位師(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隨軍家屬身份證明;
(2)隨軍家屬配偶的軍官證。
(十二)軍隊轉業干部就業
1.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辦的企業
(1)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2)企業與自主擇業軍轉干部簽訂的勞動合同;
(3)企業通過銀行包括信用社等開辦代發工資業務的金融機構向安置的軍轉干部發放工資的憑證;
(4)納稅人在職職工及軍轉干部名冊。
2.從事個體經營的軍轉干部
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十三)城鎮退役士兵就業
1.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1)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與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及領取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
(2)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企業與城鎮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
(3)企業通過銀行包括信用社等開辦代發工資業務的金融機構向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發放工資的憑證;
(4)企業在職職工及城鎮退役士兵名冊。
2.從事個體經營的城鎮退役士兵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與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及領取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
(十四)失業人員就業
1.從事個體經營的失業人員
《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
2.新招用失業人員的服務型企業
(1)《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
(2)企業與新招錄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失業人員簽訂的1年(含)以上勞動合同;
(3)企業為新招錄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記錄;
(4)企業通過銀行包括信用社等開辦代發工資業務的金融機構向安置的失業人員發放工資的憑證。
二、報批類增值稅優惠項目及報送資料
(一)安置殘疾人的單位
1.初次審批或每年備案時提供的資料
(1)《社會福利企業證書》或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書面認定意見及企業安置的殘疾職工殘疾證;
(2)企業與在職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及與安置的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2.退稅申請時提供的資料
(1)企業依法為安置的殘疾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的有關證明材料,如保險證書、保單等(若上述險種已由殘疾人員自行購買或由其他途徑購買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企業通過銀行包括信用社等開辦代發工資業務的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殘疾職工發放工資的憑證。
(二)提供管道運輸服務
1.初次審批或每年備案時提供的資料
管道運輸經營許可證明。
2.退稅申請時無須加報其他資料。
(三)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
1.初次審批或每年備案時提供的資料
(1)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的融資租賃經營許可證明;
(2)企業簽訂的融資租賃服務合同。
2.納稅申報及退稅申請時提供的資料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有效憑證(發生價款扣除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