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銷的A公司存在涉稅疑點,檢查人員進一步追查,發現A公司股權已被境外控股企業D公司轉讓。鄭州市國稅局與香港稅務部門等機構合作,最終確定D公司屬濫用組織形式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避稅,依法向其追繳了企業所得稅。
近期,鄭州市國稅局加大非居民企業稅收監管,根據申報信息分析發現的一條疑點線索,順藤摸瓜,成功查辦一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避稅案件,共追繳入庫非居民企業股權交易所得稅1226.9萬多元。
申報分析: 注銷企業疑點重重 最近,鄭州市國稅局加強非居民企業稅收日常監管,除了掌握非居民企業關聯企業信息外,還對可能存在非居民稅收的案源歸類審核、整理,同時加大涉外企業稅務登記變更信息、境外關聯交易申報信息和“走出去”企業生產經營信息采集、監控力度。
2014年11月初,該局稅務人員在對鄭州外商投資企業關聯申報數據進行審核整理時,發現A公司變為注銷狀態。稅務人員查看A公司的登記信息了解到,其主營范圍中包括對自有房產的租賃業務。
注銷后A公司房產租賃業務如何繼續?A公司是已將自有房產售出,還是已經轉讓了公司股權,由別人負責經營?針對A公司顯現出的涉稅疑點,該局決定進一步調查核實A公司情況。
檢查人員按照企業申報信息中的聯系方式,撥打了A公司電話,但是A公司備案電話無人接聽。檢查人員于是到企業注冊地實地查找,發現該公司已不在注冊地。在該注冊地址辦公的已是另外一家企業。
檢查人員沒有放棄調查,想方設法從在A公司原址辦公的企業,打聽到了A公司原財務人員的聯系電話。幾經周折,檢查人員與這名財務人員取得了聯系,并取得了A公司境外控股企業D公司的聯系方式。
在查找聯系A公司相關人員的同時,鄭州市國稅局國際稅收處等部門稅務人員還與地稅機關、工商部門聯系開展聯合調查,并獲知A公司當期并未有明顯大額稅款申報,同時沒有在工商部門變更企業信息——這意味著,A公司房產直接出售的可能性被排除了。
分析A公司報送稅務機關的股權結構圖中的境外股東信息后,檢查人員認為,種種跡象表明,A公司的股權很有可能已被轉讓,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導致A公司注銷了稅務登記。
多方核查: 境外企業涉嫌避稅 檢查人員上報A公司的相關調查情況后,鄭州市國稅局高度重視,抽調專業人員成立了專項工作小組,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為取得A公司境外控股企業D公司配合,專項工作組多次與D公司聯系,向其宣講我國有關非居民稅收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中,關于間接股權轉讓的納稅義務規定,并向D公司人員講解了不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所要面臨的法律風險。
經過專項工作小組人員的多次稅法宣講和不懈溝通,D公司表示愿意配合稅務機關工作。
2014年11月中旬,鄭州市國稅局向D公司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D公司按照(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規定,按照時限提供相關文件材料。幾天后,D公司向稅務機關提供了相關股權轉讓事務的情況說明、股權轉讓協議、公司注冊證書、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等材料。
調查人員通過梳理、分析相關信息,理清了D公司境外股權架構情況,以及其與A公司相關的股權交易情況:成立于開曼群島的D公司將其開曼群島的C公司轉讓給英屬維爾京群島的E公司,從而導致位于香港的B公司和A公司的股權被間接轉讓。
(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規定:“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從D公司轉讓行為來看,其間接轉讓A公司股權的活動與(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規定的“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定義非常相似。
為判定境外C公司和B公司是否為D公司濫用公司組織形式實現股權轉移繼而避稅的“空殼”公司,工作組人員在約談D公司管理人員和廣泛采集企業相關資料信息的同時,與香港稅務局進行了專項情報交換。
分析獲取的稅收情報資料信息,專項工作小組發現,B公司、C公司除了被D公司用于投資控股目的外,并無其他資產及實質經營活動。雖然形式上轉讓的是境外企業的股權,且交易行為發生在境外,但其實質就是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根據(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及其他相關稅收政策規定,D公司應就該筆轉讓收益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
證據確鑿: 多輪約談稅款入庫 案件情況明朗后,鄭州市國稅局一方面積極主動向上級機關匯報案情,請上級機關就間接轉讓股權征管提供政策建議和征管指導,同時,專項工作小組在涉案交易信息資料、查證環節、證據提供等方面進行了充分的準備,并對約談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作了預案,做好了與D公司約談的準備。
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鄭州市國稅局稅務人員與D公司稅務代理人在鄭州進行了多輪約談。約談中,該公司代表表示,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在境外,因此D公司對中國稅務機關不負有納稅義務。D公司企圖通過拒絕承認C公司和B公司是此項股權交易“空殼”企業的方式,繼續逃避納稅。
針對這一情況,稅務人員向D公司稅務代理人出示了C公司和B公司無實質經營業務、無經營性收入、無資產和負債、無任何雇員的充分證據。
通過對相關稅收政策進行宣講和分析,鄭州市國稅局稅務人員向D公司表示,該企業這次股權轉讓盡管形式上是轉讓C公司股權,但交易實質是轉讓A公司。因此,依照相關稅收法律規定,D公司轉讓中國居民企業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應依法就該筆股權轉讓交易繳納相關稅款。
面對稅務人員提供的翔實證據,D公司通過其稅務代理人——某國際知名會計師事務所,最終認可了鄭州市國稅局的稅收處理意見。2015年2月6日,非居民企業D公司依法向稅務機關繳納了股權交易所得稅1226.9萬多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