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及時、公正審理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以下簡稱福州片區)行政復議案件,規范福州片區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管委會及下設的職能部門在福州片區內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依法處理的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境外投資者申請行政復議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根據省政府授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福州片區管委會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行使受理、審理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職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福州片區管委會下設的職能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由福州片區管委會統一行使受理、審理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職權。
第四條對于福州片區行政復議案件,統一行使行政復議權的復議機關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復議權。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福州片區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工作的領導,并加強對案件集中受理和審理的協調與監督。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具體承擔相關推進實施和指導工作。
第六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福州片區管委會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可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行政復議期限。
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福州片區管委會下設職能部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可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可以向福州片區管委會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行政復議期限。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審理的福州片區內的行政復議案件,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后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八條福州片區管委會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由其法制工作工作機構審查后提出處理意見,報請福州片區管委會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九條福州片區管委會應當認真履行行政復議職責,建立健全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的工作制度,配備、充實專職行政復議人員,保證行政復議辦案能力與相對集中行政復議工作任務相適應。
福州片區管委會下設的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應當根據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工作的需要,配合做好相關保障工作。
第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本辦法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提出審查申請的,市人民政府或福州片區管委會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