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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匯算清繳應關注的調整事項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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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x20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事項 1、借款利息。 ①對于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借款利息,除用于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或者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在該項資產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原價,及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借款利息予以資本化外,按不高于一般商業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可以在稅前列支。超出部分不得列支,應調增應納稅說的額。另外,銀行加收的罰息,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可在稅前列支。 ②投資人按規定投入的注冊資本不得列支利息。 ③企業注冊資本在未投足的情況下,企業的經營借款利息也不得列支。 2、應付福利費的余額 稅法對企業福利費用的管理除了實行與職工工資相同的備案制度外,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國務院以及各地政府規定提存三項基金(醫療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退休保險基金)以及財務制度規定的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外的其他職工福利類支出,可按實際發生數在當年度稅前扣除,但當年度稅前扣除的此類費用,不得超過企業全年職工工資總額的14%,其超過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3、計提的壞帳準備 稅法規定除從事信貸、租賃的企業可根據年末應收款項的余額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準備外,其余的各項準備不得扣除。 4、財產損失 ①稅法要求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準予在發生當期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凡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財產損失,企業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稅前扣除。 ②財產損失有賠償的部分,不得稅前列支。 5、預計負債 稅法規定,企業對外擔保、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等有可能產生的預計負債是未實現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6、不合法的原始單據。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存在白條、過期發票等不合法單據,稅法規定所有不合法支出和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均不予稅前列支。 7、超標的交際應酬費 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的0.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0.3%;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0.5%。超標部分不予扣除。 8、其他調增的項目 各種行政性罰款和滯納金、支付給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向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給境內職工的支付的境外保險機構的保險費、用于境內公益、救濟以外的捐贈以及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贈、接受的貨幣捐贈、接受的非貨幣資產捐贈、非貨幣資產投資收益、債權人豁免的債務等均應調增應把稅所得額。 二、0x20調減應把稅所得額的事項 1、加計扣除的技術開發費。 盈利企業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到10%以上,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加扣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抵減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2、以前年度一次攤銷的開辦費。 會計上規定在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攤銷的開辦費,稅發上要求在開始生產經營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的分期扣除,兩者之間的差異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所以,在攤銷當年已作納稅調增的開辦費,可在不少于5年的時間內轉回,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3、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 凡在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稅中抵免。 另外,應把握一條新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203號)的精神:“為便于管理,對本通知下發后凡屬鼓勵類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第十三類“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享受退稅政策外商投資企業采購的設備退稅,企業需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稅所需憑證資料,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一律暫不退稅,待監管期滿后,確認其“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再予以退稅“。 4、其他納稅調減項目。 計提的減值準備的沖回、國債利息收入等均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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