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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福利企業暫估的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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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福利企業洗煤廠五月份暫估購進1000噸原煤,當月不退稅,十二月份票仍然沒有回來,就從另外一個煤礦取得一張發票,請問是不是不可以沖回,也不可以抵扣?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84號]規定: 第三條 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規定您描述的情況必須取得正規發票才能稅前扣除,沒有取得發票不能抵扣,從其他單位取得的發票也不能沖回暫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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