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9
各區地方稅務局、各直屬(派出)單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3]73號)文件精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現就企業冠名發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辦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可辦理印制企業冠名發票: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
(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
(三)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
(四)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
二、納稅人需提供資料
(一)《企業冠名發票印制情況明細表》(見附件);
(二)發票領購簿;
(三)發票領購人身份證明。
三、辦理流程
企業提供《企業冠名發票印制情況明細表》及冠名發票樣式。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發票用量及供應方式,企業冠名發票的印制數量不超過1年使用量,發票領用方式為批量供應。主管稅務機關制作《企業冠名發票印制通知書》,交付印刷廠通知印制。
四、管理要求
各級稅務機關要科學管理冠名發票的印制,對要求印制冠名發票的單位要宣傳解釋簡并票種統一式樣方案的內容和要求,對于用票單位名稱、收費款項、標準等均可在機打發票中設置并自動打印,指導其盡可能選擇使用統一式樣的通用機打發票。
附件:企業冠名發票印制情況明細表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