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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財規[2010]14號 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辦法(試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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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財規[2010]14號 2010-05-31 各市、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局, 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規定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8年前(含2008年)已經成立的非營利組織,應當提供所屬期為2008年度和2009年度兩年的申報資料,通過認定的,自2008納稅年度起享受優惠。2009年成立的非營利組織,應當提供所屬期為2009年度的申報資料,通過認定的,自2009納稅年度起享受優惠。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管理,保障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負責本級非營利性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工作。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由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shui5.cn進行資格認定。經市(地)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由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進行資格認定。經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由縣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進行資格認定。 第四條 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且活動范圍主要在中國境內; (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正常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三)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四)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五)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六)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不超過上年稅務登記所在省轄市市級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乘以2得出的數額。上年度是指申報資料所屬年度的上一年度; (七)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一年度登記管理機關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八)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申請享受免稅資格,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表)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 (三)稅務登記證shui5.cn復印件; (四)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 (五)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或稅務師事務所的鑒證報告,報告內容應涵蓋申請前一會計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及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六)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一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 當年新辦非營利組織僅需提供上述(一)、(二)、(三)、(四)項資料。 第六條 需報省級認定的非營利組織的申請材料由非營利組織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省稅務機關;需報市級認定的非營利組織的申請材料由非營利組織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市稅務機關;由縣級認定的非營利組織的申請材料,直接報送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七條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原則上每年辦理一次。初次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單位應在每年9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免稅資格申請材料。 財政、稅務部門在聯合審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予以公布,并同時報上級財政、稅務部門備案。 第八條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自申報資料所屬年度起計算。 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當年9月底前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非營利組織提出復審申請時,需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報送相應材料。 第九條 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要求及時報送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對納稅申報收入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免稅條件的收入,shui5.cn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對納稅申報收入中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非營利組織的應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開核算,劃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十條 未經認定的非營利組織,其所有收入一律不得享受免稅待遇,應按稅法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 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在資格有效期內,存在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規定條件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暫停其享受當年度的稅收優惠,并由認定機關發布公告,取消其免稅資格。 第十二條 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并由認定機關予以公告。 (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逾期未參加年檢或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 (二)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 (四)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 (五)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而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六)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處罰的。 因上述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申請;因上述規定的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 下載: doc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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