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公益性捐贈不再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因此,在此次“營改增”之前,企業的公益性捐贈也應按稅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但是稅法對某些特殊情形也給予了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例如《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就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實行了免征增值稅政策。雖然免征,但是稅法又說了,“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在此次營改增之后,對于公益性捐贈,財稅【2016】36號文件的附件一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因此,對用于公益性事業的無償行為,屬于“不征增值稅”的范疇,無需繳納增值稅,與營改增前的規定有很大差異。
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有利好新規
股權捐贈作為一種新型捐助模式,財稅〔2016〕45號(《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做出了明確規定: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后,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并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后,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限額部分無法扣除。但待《慈善法》在2016年9月1日實施后,企業捐贈額超過當年所得稅扣除限額部分,可以結轉以后3年內扣除。
在新規實行后,公益股權捐贈的收入額將以歷史成本確定,這在事實上減除了企業對所捐贈股票的增值部分須繳納的所得稅,將最大限度地減少股權捐贈方的稅收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