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當企業進行清算時,應付賬款作為不需支付款項處理,是否涉及流轉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四條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參照《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山東省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清算環節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國稅發[2008]161號)第十八條規定,債務清償損益指因債務人的原因納稅人確實無法支付且以后也不會被要求支付的應付款項。
根據上述規定,因債務人的原因納稅人確實無法支付且以后也不會被要求支付的應付款項應并入清算所得計稅。
不需支付債務收益不屬于流轉稅應稅收入,不涉及流轉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