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稅務機關發現高新技術企業并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認定條件,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企業補繳稅款?根據稅法的規定,答案是否定的。 筆者最近就遇到這樣一個案例:A公司位于江蘇省某高新技術企業園區內,主要從事電子信息技術的開發和應用。2010年,A公司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于2011年初進行了高新備案,從2010年1月1日起開始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近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檢查的通知》(國科發火〔2012〕1220號,以下簡稱1220號文件)要求,對A公司進行檢查。 在檢查過程中,主管稅務機關發現,A公司的高新技術產品收入比例事實上并未達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所要求的60%的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所規定的條件,故不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遂發出《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要求A公司補繳2010年、2011年和2012年3個年度的企業所得稅5800余萬元并繳納滯納金。
A公司在收到上述處理通知書后,認為主管稅務機關無權在A企業高新資格證書并未撤銷的情況下,要求企業補繳稅款及滯納金。在按照稅務機關處理決定書的要求繳納了相應的稅款和滯納金后,A公司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筆者認為,在上述案例中,在A公司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未被撤銷前,稅務機關不能要求其補稅。這是因為,在上述案例中,主管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職權。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八條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認定機構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共同組成,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監督檢查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部門、稅務機關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由科技、財政和稅務機關相關人員組成,負責處理日常工作。然而在上述案例中,主管稅務機關在未經認定機構許可的情況下,直接對A公司作出補稅決定,該具體行政行為超越了稅務機關的法定職權。同時,該超越權限的違法具體行政行為也在客觀上造成了A公司在高新資格未被撤銷的情況下被要求補繳稅款的矛盾局面。 同時,在上述案例中,主管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然而在本案中,稅務機關在發現A公司不符合高新資格后,并未按照這一規定提請認定機構復核,而是直接要求A公司補繳稅款及滯納金,違反了法定程序。 基于此,A公司可以請求上級稅務機關撤銷其主管稅務機關的上述違法行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以及《稅務行政復議規劃》第七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于違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也就是說,在上述案例中,由于主管稅務機關對A公司作出的補稅決定違反法定程序并超越職權,A公司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稅務行政復議,請求撤銷主管稅務機關有關補稅的稅務處理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以及《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人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同時《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上述案例中A公司通過法律途徑請求撤銷該違法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必須在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起行政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滿意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此,筆者也提醒廣大納稅人,一方面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切勿虛假申報,否則,一旦被稅務機關發現,將有可能付出慘痛的代價;另一方面,在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如果沒有得到認定機構的進一步確認,其主管稅務機關無權要求企業補稅及繳納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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