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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延長到2009年底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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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延長到2009年底 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是近年來備受關注。正在進行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復星集團董事長郭廣昌就建議,要擴大稅收優惠的對象和范圍,優先扶持服務行業的中小企業,通過調動企業用工積極性增加就業崗位。而就在此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也下發了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稅[2009]23號),批準將現行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延長到2009年年底。 《通知》明確,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Ψ蠗l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兩部門明確,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體操作辦法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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