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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是否繳納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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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省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接到一家企業集團財務人員的咨詢電話,該集團在全國各地設立的子公司都是福利企業,財務人員想知道,各地子公司之間收到的即征即退增值稅稅款,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坐席員告訴這位財務人員,首先,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7]92號)規定,安置殘疾人員支付的工資可以加計扣除,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有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將其中“安置殘疾人員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規定為企業所得稅法定的優惠政策。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財稅字[2007]92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因此,對“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因其屬于2008年1月1日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故應該廢止。 其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福利企業取得即征即退的增值稅屬于財政性資金的范圍。但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主要看是否有專項用途,且是否為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如果不是則應并入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不征稅收入的3個條件是: 1.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福利企業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稅既沒有專項用途,也沒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明顯不符合上述不征稅收入的3個條件,所以應并入當期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合所述,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福利企業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因原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已廢止,又不符合新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范圍,所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直接免征的增值稅是否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減免或返還稅款的會計處理 取得增值稅返還要并入所得繳稅 軟件企業超稅負返還增值稅稅款的財稅政策 增值稅返還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分析 福利企業增值稅返還款的所得稅政策 預繳增值稅需要計提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嗎? 增值稅退稅在企業所得稅征管實踐中的處理方式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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