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陜地稅函[1998]83號 明確金融系統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44 |
|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金融系統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發文日期: 1998-06-26 發文字號: 陜地稅函[1998]83號 各地市地方稅務局、省直屬征收分局、楊凌示范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第八條:“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花;凡不符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原陜西省稅務局已以陜稅函(1993)014號轉發各地執行。近接一些地方稅務局來電請示,要求進一步明確金融系統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稅的有關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明確如下: 1、同一個法人上下之間(如省與地、地與縣、縣與縣)拆借或調撥,不屬規范性合同,不貼花。 2、同業之間(如工行與農行)的拆借,原則上不貼花。但拆借期限或拆借利率超過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不符合同業拆借管理有關規定的,應計征印花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