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A銷售加油設備給加油站B,約定安裝運行加油設備之后,企業A開具發票,加油站支付貨款。企業A委托企業C安裝并調試上述銷售的加油設備,其中企業C有安裝加油設備經營范圍及資質,同時企業C在安裝調試過程中會用到一些輔料、配件,企業A與企業C約定,安裝運行加油設備之后,企業C開具發票,企業A支付貨款。
企業A向企業C取得什么類型的發票,其中發票中的勞務或者貨物名稱內容是什么?企業A向企業B開具什么類型的發票,其中發票中的勞務或者貨物名稱內容是什么?
答:1、C企業開具發票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二條規定,建筑業是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
(二)安裝 安裝,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在內。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判斷企業C提供的是安裝行為,設備安裝屬于“營業稅”中的“建筑業”稅目。因此,企業C應向企業A開具建筑業發票,發票中的“工程項目名稱”一欄應填寫“設備安裝費”。
2、企業A向企業B銷售貨物并同時提供安裝勞務,雖然安裝業務不是由企業A本身提供,但對于企業B來說,其只對企業A結算貨款和安裝費用。如企業A不屬于生產設備單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對照上述規定,A企業應就銷售貨物和安裝費用一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