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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墊的咨詢費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嗎?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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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A在日本,常駐代表機構B在廣州,現A要出售其在中國的物業,找了一間咨詢公司C咨詢,要向C支付咨詢費。如果由B代墊這筆咨詢費的話,那該筆費用要作為B的經費支出嗎?《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墊付的部分費用可不作為常駐代表機構的費用換算收入征稅的通知》(國稅外字[1988]333號) 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于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下列費用,可不作為常駐代表機構的費用: 二、總機構組織的代表團訪華,由常駐代表機構墊付的該代表團人員在華食宿費用、交通費用以及交際應酬費用,但不包括為來華從事商務洽談、簽訂合同等代表團所墊付的上述費用; 《國家稅務局關于×××駐華機構為其總機構所墊付費用可不作為駐華機構的費用換算收入征稅的通知》(國稅外字[1989]140號) 一、下列費用可不作為常駐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 (一)總機構組織在華召開與商務洽談或簽訂合同等貿易活動無關的研討會,由駐華代表機構墊付的有關會議場地的租金; 二、來函反映的駐華代表機構支付的其他費用,如: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右國境內的倉隼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請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個項目投標,而由代表處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都應作為駐華代表機構的費用。 對于常駐代表機構B支付的“總機構A為出售在中國的物業而發生的咨詢費”,上述兩個文件中雖然均沒有明確要作為常駐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但根據上述條款精神,我們理解支付的這部分咨詢費屬于為總機構A從事商務洽談而發生的有關的代墊費用支出,應作為駐華代表機構B和經費支出。建議進一步咨詢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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