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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納稅調整實務與案例分析測試 |
發(fā)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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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guī):1、企業(yè)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2、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3、稅收征管法 主席令[2001[49號4、稅收征管法實施實則 國務院令[2002]362號5、關于企業(yè)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簡況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21號)6、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 (國稅發(fā)[2009]2號)7、企業(yè)年度關聯業(yè)務往來報表表 (國稅發(fā)[2008]114號)8、關于簡化判定中國居民股東控制外國企業(yè)所在國實際稅負的通知 (國稅函[2008]37號)9、2008年版企業(yè)年度關聯業(yè)務往來報告表業(yè)務需求 (國稅函[2009]72號)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轉讓定價跟蹤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188號)1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跨境關聯交易監(jiān)控和調查的通知 (國稅函[2009]363號)討論題:為防止跨國企業(yè)在金融危機背景下將境外企業(yè)的經營虧損轉移至境內關聯企業(yè),應重點采取哪些措施?答:貫徹執(zhí)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跨境關聯交易監(jiān)控和調查的通知( 國稅函[2009]363號 ) 1、跨國企業(yè)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承擔單一生產(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分銷或合約研發(fā)等有限功能和風險的企業(yè),不應承擔金融危機的市場和決策等風險,按照功能風險與利潤相配比的轉讓定價原則,應保持合理的利潤水平。?2、上述承擔有限功能和風險的企業(yè)如出現虧損,無論是否達到準備同期資料的標準,均應在虧損發(fā)生年度準備同期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報送主管稅務機關。3、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對跨境關聯交易的監(jiān)控,重點調查通過各種途徑將境外經營虧損(包括潛在虧損)轉移到境內以及將境內利潤轉移至避稅港的跨國企業(yè),強化功能風險分析和可比性分析,選擇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確定企業(yè)的利潤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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