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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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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 2010.11.5 為進一步規范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現就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一、在征收管理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土地增值稅實行核定征收。(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二、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商品房轉讓收入(含預售收入)為計稅依據,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除普通住房以外的其他開發品核定征收率調整為6%。三、個人轉讓非住宅舊房取得收入,核定征收率調整為6%。四、凡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股權交易和投資行為、單位轉讓舊房行為,一律不適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稅款。五、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投入大、生產周期長,對同一個項目,無論土地增值稅實行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只能實行一種稅收征收管理方式。六、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2010年10月31日以前實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的企業,從2010年11月1日起,一律按新規定執行。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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