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營〔2014〕96號 2014-08-05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各區、縣財政局;各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為落實市領導關于歷史文化街區內騰退私房稅收政策的批示,經市地稅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共同研究決定,現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個人銷售已購住房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補充通知》(京地稅營〔2005〕345號)第一條第三款調整如下:
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購公房、危改回遷房、合作社集資建設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綠化隔離地區農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以及歷史文化街區中的騰退私房,均視同普通住房。
歷史文化街區中的騰退私房系指在歷史文化街區范圍內,由市區政府組織,采取交易騰退模式實施改造的平房院落修繕項目中涉及的私有住房,有關稅收征管問題依照京地稅營〔2005〕345號文件辦理。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