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在2018年1月4日出臺了《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以下簡稱2018年1號公告),對經營成品油企業的發票開具等進行了具體規定。之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政策出臺,允許轉登記納稅人繼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從實務操作層面看,由于成品油消費稅政策與轉登記政策有不協調的地方,部分經銷潤滑油等成品油的企業不能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進而不能充分享受減稅降費的政策紅利,亟須從政策層面予以完善。
2018年1號公告規定,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納稅人需要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并將成品油庫存情況(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成品油庫存)錄入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即是說,根據成品油消費稅改革“票表比對、以進控銷、征扣一致”的原則,成品油經銷企業購進成品油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不能錄入系統,無庫存信息,也就不能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
由于轉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款,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抵扣進項稅額,一般就不會主動認證,就可能形成滯留票。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提高到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后,小規模納稅人更是點多面寬。出于防范風險強化管理的考慮,一些地方規定,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成品油模塊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通而沒有放開讓小規模納稅人使用。
因在系統中未對小規模納稅人開通成品油模塊,轉登記的成品油經銷企業購進成品油時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無法將購進成品油信息錄入系統,進而無法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因此,成品油經銷企業不得不放棄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對成品油消費稅政策與轉登記政策脫節的問題,筆者建議對成品油消費稅政策作如下補充規定:
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成品油經銷企業,在系統中開通成品油模塊,允許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等憑證,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勾選認證但不抵扣;在成品油模塊中錄入庫存信息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與庫存信息進行比對,對比對不一致的開展風險核查。
該規定的適用對象僅限于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成品油經銷企業,不包括強制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不能轉登記的加油站;適用的發票種類包括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等。
作出該完善性規定的政策依據是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中,并無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禁止性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成品油經銷企業,無論取得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其票面信息會自動傳入稅務端,稅務機關能夠直接查詢;將認證相符的成品油購進信息錄入系統,就不會形成滯留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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