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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分配利潤的涉稅證明,分的是納稅后的應納稅所得額還是會計凈利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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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對于外資企業分配至境外股東的利潤,在匯出時需要提供《稅務證明》,以驗證其是繳納所得稅及代扣代繳規定的預提所得稅的利潤,以常規理解,納稅人分配的利潤的是基于凈利潤的分配順序來實施的,包括計提盈余公司等之后的余額,在個別稅務機關看來,其分配的是應納稅所得額扣除所得稅之后的數為基礎,看來觀念還是要統一!中翰稅務觀點:這就是會計與稅法的差異,也難怪,為了保障國家的稅收利益,或者是公平納稅的考慮,由此帶來稅法與會計的不同的規定,而稅務機關的有些人士,確并非懂得會計與公司法等業務。 企業對外分配利潤是建立在會計利潤基礎上,而企業所得稅是調整了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金額,本身有很多虛的不認可的費用,而這些費用,肯定是要企業在分配前承擔的,由此分析,只要繳納了所得稅的年度(合規),其會計報表中的未分配利潤都是分配的稅后利益,而不一定非要與稅收保持什么比例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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