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簡稱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企業有三種形式,即: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及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伙人與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的合伙。這種組織形式由具有良好投資意識的專業管理機構或個人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行使合伙事務執行權,負責企業的經營管理;作為資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依據合伙協議享受合伙收益,對企業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不對外代表合伙,也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 近年來,在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所得稅征收過程中發現,有限合伙企業所得稅征管從征收方式到明細申報都存在特殊性,有別于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引起基層稅收管理員的注意。下面針對其稅收征管問題探討如下: 合伙企業繳納所得稅的法律依據 為支持和鼓勵個人投資興辦企業,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三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因為當時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法人不具備合伙人的資格,所以并沒有考慮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投資人的繳稅問題。 自2006年8月《合伙企業法》重新修訂將法人納入了投資人以后,該法第六條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鑒于上述所得稅征收分歧,2008年12月23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聯合下發《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新政策”)(財稅[2008]159號),對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如何繳納所得稅問題進行了明確。新政策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的相關規定與新政策有抵觸的,以新政策為準。 目前合伙企業稅收征管上存在的問題 綜合管理服務信息系統滯后。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稅務登記模塊納稅人的信息不能區分有限合伙與普通合伙,統稱為私營合伙。容易誤認為投資人只繳個人所得稅,不繳企業所得稅。二是稅務登記模塊只針對法人企業注明注冊資金,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往往不注明注冊資金的金額,但有限合伙企業的注冊資金一般都較大,如不注明注冊資金,不利于印花稅的監管。 個人所得稅申報存在法律空白。由于有限合伙企業與其他的合伙企業在繳納所得稅時,政策是不同的,個人投資者繳納個人所得稅,法人投資者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限合伙企業是與其他合伙企業一樣都采取核定征收,還是對有限合伙企業采取查賬征收,行政法規或規章制度都沒有明文規定,管理上存在空白。 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系統不適應新政策。如有限合伙企業采取查賬征收,使用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系統,在登錄查賬征收的合伙企業個人投資人申報模塊后,系統會自動返回到綜合申報系統模塊,個人投資人無法進行網上申報。 法人投資人企業所得稅繳納稅法規定不明確。其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的規定,很容易給人造成錯覺,認為法人企業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屬免稅收入。其二,根據財稅〔2008〕159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條規定,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第六條規定,上述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從以上可以看出,與合伙企業相配套的相關稅收政策不夠嚴密、明確,連貫性不強。此外,針對法人投資人是否合并納稅,目前的征管系統沒有監控措施。特別是跨省市投資的,更無法監控。 加強合伙企業稅收征管的對策建議 首先,盡快完善綜合管理服務信息系統。根據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針對存在的問題,對現行的綜合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做進一步完善,增加有限合伙的類型,稅務登記窗口對有限合伙企業應錄入注冊資金及投資人情況。同時更新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系統,增加查賬征收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人申報功能,以便利于稅務機關的有效監管。在信息系統完善之前,針對企業名稱中有“有限合伙”字樣的企業,需要企業提供股東協議,查看注冊資金,以核實印花稅是否足額入庫。 其次,變更征收方式堵住征管漏洞。由于有限合伙企業的特殊性,建議在核定有限合伙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時確認為查賬征收。積極加強與工商管理部門的溝通協商,盡快在營業執照上增加有限合伙企業的注冊資金內容。建議有限合伙企業提供中介機構的所得稅年度鑒證報告,以加強對所得稅的管理。 最后,強化對工資收入的檢查監管。由于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個人投資人工資收入均較高,按查賬征收方式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因個人投資人的工資收入不允許稅前扣除,屬納稅調增項目,這一點區別于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應注意結合合伙協議的規定,檢查企業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以及其申報的工資收入是否真實。 (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地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