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為解決外地職工的住宿問題,于2012年投資648萬元,在廠區內新建了一幢3600平方米的職工宿舍樓,并于當年底投入使用。該宿舍樓設有集體宿舍和單人套間各30間,分別為900平方米;設有兩居室套房24套,計1800平方米。公司對居住集體宿舍的職工免收房租,對居住單人套間的職工每人每月收取100元租金,對居住兩居室的職工及家庭每戶每月收取350元租金。租金從2013年1月開始收繳,全年共收取租金136800元。 該公司財務人員日前咨詢,公司向職工出租自有住房,能否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規定,免征房產稅和營業稅? 財稅〔2000〕125號文件規定,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并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和營業稅。 但該文件執行以來,對企業向職工出租自有住房是否都可以享受免稅優惠,稅企雙方一直存在爭議。 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產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4號),明確了財稅〔2000〕125號文件所規定的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稅的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納入縣級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單位自有住房。也就是說,對企業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免征房產稅和營業稅,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二是企業自有住房必須納入當地政府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管理。 因此,公司向職工出租的宿舍,如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和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