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地稅發〔2014〕172號 2014.9.15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各直屬稽查局,省局各部門:
近期,部分市縣地稅局和納稅人來函來電,要求對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十二條規定,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根據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的,其自建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自建建筑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因此,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二、書面合同明確收款日期,已收到款項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書面合同確定的收款日期和實際收訖款項日期“孰先”原則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未收到款項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確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三、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收款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四、對于建設方提供原材料、動力和其他物資的建安工程,合同約定供料日期的,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供料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供料日期的,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收到供料的當天。
五、納稅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自建建筑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六、納稅人將自建建筑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其自建行為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建筑物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