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部分稅務執法文書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號 2024-1-25
為與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相銜接,積極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部分稅務執法文書,現將修訂后的稅務執法文書式樣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部分稅務執法文書的公告》(2021年第23號)中附件對應的文書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4年1月2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部分稅務執法文書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是在什么背景下出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為與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做好銜接,稅務總局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部分稅務執法文書的公告》(2021年第23號)中相關稅務執法文書進行修改調整。
二、《公告》修改了哪些文書?
《公告》發布了修改后的7個稅務執法文書,重點修改了以下內容:
一是根據行政復議法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實行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刪除《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社會保險費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文書告知事項中“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有關表述。
二是根據行政復議法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實行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調整強制執行文書的適用范圍。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區分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和其他處罰決定兩種情形分別表述。即對當場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相對人未按規定申請行政復議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可以使用強制執行文書;對作出的其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相對人未按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可以使用強制執行文書。
三是根據行政復議法調整稅務執法文書援引條款的序號。
三、《公告》何時開始施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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