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省國家稅務局 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云南省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及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試行標準的通知
云發改收費〔2009〕2175號
各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規范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稅務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9]194號),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云南省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及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試行標準,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原云南省物價局《關于稅務代理收費試行標準的批復》(云價費發[1995]145號)自本實施辦法生效之日起廢止。
附件:《云南省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及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試行標準
省發展改革委 省國稅局 省地稅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稅務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9]194號)的規定,結合云南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云南省行政區域內經省及省以上稅務部門批準設立,并依法注冊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涉稅鑒證和涉稅業務服務的收費行為,均應嚴格執行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辦業務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自愿委托、有償服務的原則,提供的服務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業務準則,并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收費政策收取服務費。
第四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是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的管理部門,依法對稅務師事務所收費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各級稅務機關應督促稅務師事務所規范服務收費行為,加強對稅務師事務所、注冊稅務師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提供下列涉稅鑒證業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
(二)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鑒證;
(三)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鑒證;
(四)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
第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提供下列涉稅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一)代理稅務登記、變更和注銷稅務登記;
(二)代購普通發票;
(三)代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
(四)代理減免稅、申請退稅;
(五)代理建賬記帳;
(六)代理稅務行政復議;
(七)稅務咨詢;
(八)受聘稅務顧問;
(九)其他涉稅業務服務。
第七條 政府制定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發展,以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加法定稅金和合理利潤確定。
第八條 涉稅鑒證業務服務費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國家稅務局和省地方稅務局制定。稅務師事務所提供涉稅鑒證業務服務收費的具體收費標準,必須在規定的浮動幅度范圍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各州市可以省定涉稅鑒證業務服務費基準價為基礎,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確定具體執行的浮動幅度;下浮幅度可以超過省定下限,上浮幅度不得突破省定上限。
第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提供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涉稅服務業務,應當考慮服務耗費的工作時間,涉稅服務業務的難易程度,注冊稅務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注冊稅務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收費標準范圍,具體收費標準由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涉稅鑒證業務或者涉稅服務業務收費合同(協議)或者在委托合同(協議)中明確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協議)或收費條款應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付費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涉稅鑒證業務或者涉稅服務合同(協議)后,因稅務師事務所的過錯或其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履行合同(協議)的,或因委托人的過錯或其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合同(協議)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本實施辦法及規定的收費標準,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必須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在服務或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準則、監督電話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開展業務應當遵循自愿委托和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任何部門和單位均不得利用職權強制指定服務、強行服務或收費。稅務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用,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未按照合同(協議)規定履行義務而收費的,或采取以低于成本價收費等不正當方式承接業務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按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分支機構收在地的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規定執行。稅務師事務所承接涉稅業務,應當執行承接業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第十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按規定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
(二)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服務價格的;
(三)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格范圍內的服務價格的;
(四)提前或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五)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六)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七)違反規定相互串通、壟斷或操縱市場,損害委托人利益的;
(八)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稅務師事務所或注冊稅務師有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或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向稅務師事務所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稅務機關或注冊稅務師協會舉報、投訴。
第十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人之間發生收費糾紛,稅務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云南省發展改革委員會會同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南省地方稅務局按照工作職能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執行。
附件:云南省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試行標準
附件:
云南省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試行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部分)
序號 |
收費 項目 |
計費基數 |
計費 費率 |
浮 動幅 度 |
備注 |
1 |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 |
每戶每年的營業收入總額 |
500萬元及以下 |
5000元 |
+10%
-20% |
按差額分段累進計費,但最高不超過20萬元。如果在本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中,涉及上一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的,具體收費標準按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收費標準執行,不得再收取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鑒證費。 |
500-1000萬元(含1000萬元) |
2‰ |
1000-3000萬元(含3000萬元) |
1.5‰ |
3000-6000萬元(含6000萬元) |
1‰ |
6000-1億元(含1億元) |
0.5‰ |
1-2億元及以上 |
0.1‰ |
2 |
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鑒證 |
每戶每年的營業收入或者經營成本費用 |
300萬元及以下 |
3000元 |
+10%
-20% |
按差額分段累進計費,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采用營業收入或者經營成本費用為計費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 |
300-500萬元(含500萬元) |
1.5‰ |
500-1000萬元(含1000萬元) |
1‰ |
1000-2000萬元(含2000萬元) |
0.5‰ |
2000-5000萬元及以上 |
0.1‰ |
3 |
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鑒證 |
企業申報財產損失鑒證金額 |
50萬元及以下 |
8‰ |
+15%
-30% |
按差額分段累進計費,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如果委托進行了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鑒證后,還要委托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的,兩項鑒證收費額之和不得超過分別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鑒證的收費額之和。 |
50-100萬元(含100萬元) |
4‰ |
100-500萬元(含500萬元) |
3‰ |
500-1000萬元(含1000萬元) |
2‰ |
1000-2000萬元(含2000萬元) |
1‰ |
2000-5000萬元及以上 |
0.5‰ |
4 |
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 |
清算項目營業收入總額 |
3000萬元及以下 |
1‰ |
+15%
-30% |
按差額分段累進計費,但最高不超過20萬元。 |
3000-5000萬元(5000萬元) |
0.5‰ |
5000萬元-1億元及以上 |
0.2‰ |
注:1、收費計算公式:應收費金額=上一檔收費金額+(本檔實際計費金額-上一檔最高計費金額)*本檔差額計費費率。例:以營業收入總額2億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應收鑒證服務費為:500萬元及以下部分收5000元,500萬元-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按500萬*2‰=10000元,1000萬元-3000萬元部分(含3000萬元)按2000萬*1.5‰=30000元,3000萬元-6000萬元(含6000萬元)部分按3000萬*1‰=30000元,6000萬元-1億元部分(含1億元)按4000萬*0.5‰=20000元,1億元以上-2億元部分(含2億元)按1億*0.1‰=10000元;全年營業收入總額2億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服務費(基準價)=5000+10000+30000+30000+20000+10000=105000元,實行上浮10%后為115500元,實行下浮20%后為84000元。
2、以上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為試行標準,試行兩年。試行期滿后,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根據試行情況制定正式收費標準。
云南省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部分)
序號 |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
定價原則 |
1 |
代理稅務登記、變更和注銷稅務登記 |
由稅務師事務所提出收費標準范圍,具體標準由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
依據服務項目耗用工作時間、涉稅服務業務的難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注冊稅務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社會信譽、工作水平等因素協商確定。 |
2 |
代購普通發票 |
3 |
代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 |
4 |
代理減免稅、申請退稅 |
5 |
代理建帳記帳 |
6 |
代理稅務行政復議 |
7 |
稅務咨詢 |
8 |
受聘稅務顧問 |
9 |
其他涉稅服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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