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以下簡稱《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5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我省部分行業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的相關規定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我省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于生產上述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詳見《通知》中的附件)中的投入產出法進行扣除。
二、除部分液體乳及乳制品適用《通知》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全國統一的扣除標準外,我省暫不采用全省統一的扣除標準,全部按照《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由試點納稅人申請僅適用于該試點納稅人的扣除標準。
三、試點納稅人無法參照全國統一扣除標準的,應于當年1月15日前或投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扣除標準核定申請,并提供《試點納稅人__年度農產品扣除標準申請表》(詳見附件1)及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有關資料進行實地審核并簽署意見后,逐級上報海南省國家稅務局。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將成立由貨物和勞務稅處、政策法規處等部門組成的特定扣除標準核定小組,核定小組將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核實,確定企業特定扣除標準后再下發主管稅務機關公告實施,公告范圍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制作《稅務事項告知書》通知該試點納稅人。
四、根據《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扣除標準的核定采用備案制,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試點納稅人應在申報繳納稅款時填報《試點納稅人備案表》(詳見附件2)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五、根據《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應對截止2012年6月30日的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對進項稅額轉出形成的應納稅款一次性繳納入庫確有困難的試點納稅人,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分期轉出。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試點納稅人__年度農產品扣除標準申請表》
2.《試點納稅人備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