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財政扶持力度,推動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
(一)以“個轉企”上年度繳納入庫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包括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三稅”)地方部分為基數,對當年繳納“三稅”地方部分新增超過1萬元的企業給予財政獎勵,即“個轉企”后3年內,按企業當年繳納的“三稅”地方新增部分給予獎勵。根據現行我省財政體制規定,應由省財政負擔的部分,通過省與市縣財政年終結算補助給市、縣(市)。
(二)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個轉企”企業在轉企3年內申報的商務政策資金項目,符合條件的給予優先安排。
(三)由“個轉企”企業提出申請,從轉企當年起,社會保險單位繳納部分可實行3年緩進期,即允許自轉企之日起3年內按原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第4年起按全省統一的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一定比例參保繳費。
對個體工商戶轉為企業初期,不能準確核算工資總額的,其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可按《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進行核定征收。
原按企業參保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個體工商戶轉為企業的,仍按原規定比例執行。
(四)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在2014年底前,免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企業注冊登記費等3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對“個轉企”小微企業收取的服務收費和會費,減按60%收取。
(五)對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科技型小微企業實行績效目標管理,每孵化畢業一家科技型小微企業,當地政府可給予一定的獎勵;對年孵化畢業率達到30%以上的,可視企業在孵化期間和畢業后三年內的稅收貢獻,由當地政府給予相應獎勵,專門用于科技型小微企業的孵化培育。
(六)由財政投入支持形成的各類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向小微企業免費開放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科技文獻等科技條件資源。凡是申報和評為國家級和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技術、檢測、工業設計等技術類服務平臺和國家級、省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要面向小微企業提供免費或低償優質科技服務。
(七)省級中小企業專項資金規模根據財政收入增長情況逐步增加,重點用于小微企業的科技創新、創業創新服務體系建設、融資服務體系建設、教育培訓服務。對符合條件的“個轉企”企業及規模以下小微企業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的項目,國家和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予以適當傾斜。
(八)省級各類科技計劃對科技型小微企業的項目按相關規定予以優先立項和支持。
(九)在采購文件和評審辦法中體現對中小企業的相關扶持政策,不得設置限制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不合理條款。對于中小企業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強、標準或規格較為統一、預算金額不超過300萬元的政府采購項目,在滿足采購需求的前提下,一般應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對于預算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省級政府采購項目,省政府采購中心和省級采購單位可通過浙江政府采購網上“在線詢價”模塊實施詢價采購,但原則上僅限于中小企業參與報價。各地也應當結合實際設定“定向”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金額標準,適當簡化采購程序,方便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十)浙江省中小企業注冊供應商可按規定以政府采購誠信考核和信用審查為基礎,憑政府采購合同直接向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予以積極支持,并免于提供財產抵押或第三方擔保。積極探索將貸款利率與中小企業供應商誠信指數掛鉤的新舉措,對誠信指數高的中小企業供應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貸款利率、授信或貸款額度等方面給予一定優惠,切實利用政府采購政策有效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緩解融資難登問題,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十一)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
(十二)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作出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具體扣除比例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定。
鼓勵小微企業之間或與大中型企業合作組成聯合體參與政府采購招投標,對小微企業份額達到30%以上的聯合體給予2-3%的價格扣除優惠。
(十三)對采購金額在一定限額以下的項目,允許對小微企業實施定向采購。
二、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加快“個轉企”企業發展
(一)“個轉企”后屬小型微利企業的(不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不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2015年底前,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個轉企”后,經認定屬于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加計扣除。
(三)對確有困難的“個轉企”企業,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后,可給予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期納稅有困難并符合稅法規定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可延期繳納稅款。
(四)轉型前的個體工商戶與轉型后的企業之間劃轉土地、房屋權屬(固定資產),投資主體、經營場所、經營范圍不變的,免征契稅和免收交易手續費。
(五)轉為符合產業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在轉企當年起3年內免征、第4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六)“個轉企”的小規模納稅人,2015年底前,可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繼續為小規模納稅人;可選擇自行申報繳稅方式或稅務機關核定方式繳納稅款。
(七)對“個轉企”的納稅人在個體經營期間取得的固定資產,如果沒有原始有效憑證證明其價值,可按照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中確定的價值,報稅務機關確認后,按規定進行固定資產核算和管理。
三、規范個體稅收管理,實施“倒逼”機制
(一)對原采取定期定額方式征收、月定額在20萬元以上的營業稅行業個體工商戶,要求設置復式賬,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征收稅款,并參照同類、同級經營戶的經營水平合理設置其營業額預警值。對低于預警值的,主管地稅機關必須對其進行納稅評估;經納稅評估有逃避繳納稅款等疑點的,必須進行稅務稽查。
(二)對于已達到工業企業規模、從2013年起3年內按規定應轉未轉的個體工商戶,一經查實,比照企業稅收政策補繳相關稅款和滯納金,并可以追溯。
四、實施財政獎勵政策,提高各地支持“個轉企”工作的積極性
對經省個體工商戶轉企業及小微企業規范升級領導小組辦公室考核優秀的設區市前5名、縣(市、區)前10名,省財政分別給予一定的財力性獎勵。
五、本意見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