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曉龍—— 幾個概念性問題,首先固定資產包含動產和不動產,動產的進項扣除很早就開始實施了,做過實操的朋友應該都接觸過“固定資產進項抵扣明細表”這個東西。而關于動產和不動產的區別,有一個比較經典的比方,就是立式空調和中央空調,立式空調屬于動產,購進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而中央空調屬于建筑物的附屬設施,不能抵扣進項稅。
然后是財稅改革這個概念本身就很寬泛,目前針對企業的提上議程的方案就包括營改增、小微企業免稅、國地稅合并等,一方面降低企業整體稅負率,另一方面則是地方和中央之間的稅收分配。由稅收分配自然而然就引到了財權和事權匹配的問題,在金融40人論壇提出的《構建有利于地方改革創新的統一大市場》和《關于財稅體制改革的思路》兩份研究報告就地方與中央的財權和事權的劃分與財稅改革的思路做了很切實的建議。
最后,營改增主要是完善流轉稅鏈條,在此之前兩項主要的流轉稅由于稅制不同被完全割裂,流轉稅在工商業與服務業(這里服務業為廣義概念)就像長江與黃河無法交匯,營改增打通了這兩個鏈條。那為什么不是增改營呢?因為增值稅的稅制設計更合理,中國工商業比重遠大于服務業,最重要的實施多年的金稅工程投資巨大,目前看來執行效果比較不錯。
黃帆—— 首先,我們知道,增值稅是一種鏈條稅,僅對增值的部分征稅。為方便小白理解說的詳細些,本企業購買A產品,買價a元,除了買價的部分我還要承擔一個進項稅(比如為買價的17%),我實際花了a*(1 17%)元才買到。我將A產品進行加工成B產品,售價b元,銷項稅b*17%元,別人從我這買走B產品需要花b*(1 17%)元。這個過程,我收的錢和我花的錢的差額中,一部分是產品的實際增值(b-a)元,另一部分是需繳納的增值稅(b-a)*17%元,也就是用銷售發票上標明的銷項稅,減去從別的企業買東西取得的購買發票上的進項稅,就是我要交給稅務機關的。
因此,比如說我是一個生產企業,銷售產品的時候要產生銷項稅,我買原料買設備,都可以產生進項稅抵扣,銷項稅一定的情況下,進項稅越多,抵扣之后我實際交給稅務機關的就越少。然而,只有買東西取得的購買發票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可以拿著票進行進項稅抵扣,也就是說,如果對方是納營業稅的,或者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沒法開專用發票),我也是無法抵扣進項稅的。
僅就增值額征稅明顯比較科學,避免重復征稅,而營改增就是為了使這個抵扣鏈條更完整,使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盡量避免明明花錢買了貨物或勞務,卻沒有辦法抵扣進項稅,干吃啞巴虧的情況。從這個角度來說,無論是部分現代服務業,還是不動產,納入增值稅鏈條中,對完善我國流轉稅體制,規范征管,都有重大意義。
表面上看,我能扣的多了,實際交給稅務機關的少了,不是很爽嗎?實際并不一定是表面這樣。以前納營業稅的企業,改納了增值稅,這個企業本身就可以對購入的貨物、勞務進行進項稅抵扣了,國家考慮到這一點,給你規定的增值稅稅率就會比你原來納營業稅時的稅率要高。因此,營改增的企業本身如果能夠取得很多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稅抵扣,實際負擔的稅很可能少于以前納營業稅的時候,而本身就很少購入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的,沒的可抵扣,會因為稅率的升高而加重稅收負擔。而加重的稅收負擔企業不會白白承擔,而是從一定程度上提高產品或勞務、服務的價格,沿著購銷鏈條往后轉嫁。
問題回到不動產。顧名思義,不動產主要指房、地(設備是可以拆了裝別的地方的屬于動產)。銷售不動產為什么以前一直征營業稅?因為不動產無法在購銷鏈條中通過不斷附加勞動價值來實現產品增值,這也是我國稅制中一開始對增值稅的定位和設計所考慮的因素。而隨著我國稅收實踐的不斷深入,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的需求越來越強烈,營業稅應稅項目中適合改為征收增值稅以完善抵扣鏈條的部分,將逐漸改征增值稅。
以前銷售不動產交營業稅,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沒法做進項稅抵扣很郁悶,而改征增值稅他們就可以抵扣各種原料的進項稅了;對于二手的不動產,交營業稅時是購銷差價乘稅率,改增值稅后實際上也是差價乘新稅率。看起來很好呀,但重點問題就在于新的稅率會定在什么水平。若稅率與之前營業稅所征5%持平,那么房地產企業肯定劃算減少納稅,問題是國家不會把這部分全讓給你,稅率肯定要高于5%的,經測算確定的稅率應該是使房地產行業整體稅負水平與改之前差不多,或者稍微低一點。但是由于稅率的升高,銷售二手的不動產稅負增加是毫無疑問的。
目前個人轉讓滿五年的不動產是免征營業稅的,相信即使改征了增值稅也會有保護個人轉讓住房的稅收優惠。
而對于地方政府,原來納營業稅的改納增值稅之后,這部分政府收入仍然是歸地方政府的而不是像一般增值稅收入那樣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分攤。至于對于政府收入多少的影響,無參考的稅率實在不好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