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財政廳
青海省殘疾人聯合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1993年5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青海省人民政府1995年第21號令)精神,確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及時、足額撥繳,特制定本辦法。
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扣代繳范圍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比例的與省財政有預算撥款關系的省級全額行政事業單位。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均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公式為: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單位上年末在職職工總數×1.5%-已安排就業的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當地統計行政部門公布的數據)。
安排就業的殘疾人必須是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單位正式職工或與單位依法簽定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國家規定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
單位上年末在職職工總數按照人事部門提供的人數核定。
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劃撥程序和辦法
(一)各用人單位必須在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攜帶《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報表》、單位職工花名冊、在崗殘疾職工花名冊、殘疾人證原件、殘疾人從業人員勞動合同書及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等資料,到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年審手續。西寧市以外隸屬于省級的行政事業單位由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統一申報審核。
(二)每年5月15日前,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根據各單位年審情況開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確定(告知)書》。對按時參加年審的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確定書》,確定各單位年審的殘疾人職工數和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對未參加年審的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告知書》,根據人事部門提供的單位上年末在職職工總數,按照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確定繳納金額。各單位應在每年5月31日前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確定(告知)書》進行復核確認,并及時向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反饋復核意見。不按時反饋復核意見的,視作認可。
(三)省殘聯在每年6月15日前,將省級各行政事業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扣數額提供給省財政廳;省級各單位在上報第三季度公用經費用款計劃時將代扣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直接支付方式一并上報。
(四)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劃撥賬務處理
各預算單位根據省殘聯發出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確定(告知)書》和省財政廳批復的用款計劃,錄入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將扣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支付到省財政廳的非稅收入專戶中(戶名:青海省財政廳預算外資金專戶;賬號63001373637050017383;開戶行:建行城西支行)。
(五)省殘聯在收到非稅收入專戶開戶行到賬通知后的5個工作日內分單位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交付非稅收入專戶開戶行,以保證收入及時準確入庫。
(六)各單位財務部門根據省殘聯開具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第四聯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經費支出(事業支出)--社會保障繳費
貸:撥入經費(財政補助收入)
四、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具體負責保障金的收繳管理工作,包括用人單位上半年末在職職工總數和在崗殘疾職工人數的確認、保障金政策宣傳解釋、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核定、文書發放、催報催繳、匯總市縣上報年審情況等工作。
五、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在每年按比例就業工作檢查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弄虛作假的,有權督促其改正,并核算少扣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由省財政廳在扣繳下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予以追繳。用人單位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于政府性基金,嚴格按照《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施辦法》(青財綜字[1995]295號)的要求規范管理,原則上不予減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需要減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繳申請表》,經省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審核后,并經省財政廳、省殘聯批準,按法定程序確定減緩繳費額度,并辦理減緩繳費手續。
七、省殘聯應以上年度實際收入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預算安排下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支出。
八、本辦法自2011年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