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8-31 為了加強對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現將個人轉讓住房中涉及營業稅的相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人轉讓2003年6月30日以前購買的住房,且納稅人無法提供發票的,營業稅差額征收扣除憑證為房屋交易合同或契稅完稅憑證。
如納稅人同時提供交易合同和契稅完稅憑證時,扣除金額認定采取孰低原則確定。
二、個人轉讓2003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之間購買的住房,且納稅人無法提供發票的,營業稅差額征收扣除憑證為房屋交易合同和契稅完稅憑證。
扣除金額認定采取孰低原則確定。
三、個人轉讓2006年1月1日后購買的住房,營業稅差額征收扣除憑證為發票。
四、本文所稱交易合同為通過房產部門調取檔案所取得的第三方見證材料。
五、本公告從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辦理的事項與本公告不一致的,可依據本公告處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