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下稱殘保金)的征期,經常有企業咨詢“在職職工人數”的計算問題,由此想到企業在計算繳納相關稅費時“在職職工人數”以及“從業人數”的規定是否相同呢?
通常來講,在職職工人是一個企業或者一個單位年度在冊的人員,也就是在編人員,從業人員是一個企業或者是一個單位年度從事生產活動的人員,這里包括固定工和零時工,以及勞務派遣工。查看了下相關政策,才知道“亂花漸欲迷人眼”,以下就相關稅費規定中涉及的“在職職工人數”和“從業人數”概念進行比較分析:
一、“在職職工人數”的口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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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算殘保金時,在職職工人數包括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員、季節性用工,同時還應包括文件上未提及的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等直接與企業發生雇傭關系的員工。不包括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工因是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派遣單位的職工,因此計入派遣單位人數。
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文件第八條規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那么具體如何計算呢?
參考2016-09-20《北京地稅殘保金答疑匯總(一)》:
7、“上年本單位在職職工的年平均人數”如何計算?是不是上年12個月平均在職職工人數?還是6月和12月兩個月的平均數?
答:“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的年平均人數”計算方法為:上年用人單位12個月職工人數之和除以12.
參考上述問答,年平均人數應該是月度人數加總后除以12來計算,月度人數應該也是按月平均來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月平均職工人數=(月初職工人數 月末職工人數)/2
年平均職工人數=各月平均職工人數之和/12
為什么要計算月平均值呢?因為企業的人員是有進出的,有入職的,也有離職的,也會有退休的,就不再屬于企業的在職職工了,這樣就需要計算出當月的人數,當月的人數用這種方法計算是最科學的。
?。ǘ埣踩司蜆I增值稅優惠政策中的規定
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條件之一是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這里的在職職工人數按是否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來判斷的,這就把臨時用工排除在外了,且不會包含勞務派遣人員。在具體計算上,也是按月計算的,新安置的職工從錄用次月起計算,減少的,從減少當月起計算。
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第一條規定,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第二條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
(一)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人(含5人)。
第三條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7項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這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第十條規定,本通知有關定義,(三)在職職工人數,是指與納稅人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雇員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第十條規定,納稅人新安置的殘疾人從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的次月起計算,其他職工從錄用的次月起計算;安置的殘疾人和其他職工減少的,從減少當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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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按照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上月起前6個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平均人數確定。
例:A企業2017年10月實施一項針對核心技術人員的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共20人。在其他條件符合規定的情況下,該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能否遞延納稅?該企業2017年4月至9月“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人數分別為90人、95人、95人、100人、105人、105人。
根據62號公告規定,在職職工人數,需要根據取得股權激勵之上月起前6個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明細申報人數確定。
該企業激勵對象占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比=20÷〔(90+95+95+100+105+105)÷6〕≈20.34%<30%.因此,該股權激勵計劃符合遞延納稅人數比例限制的條件。
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一條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ㄒ唬┓巧鲜泄臼谟璞竟締T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二)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第一條的規定,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按照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上月起前6個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平均人數確定。
二、“從業人數”的口徑確定
(一)小型微利企業政策中的規定
小型微利企業如果想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其中之一的指標就是從業人數的要求,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因此,如何計算和申報從業人數對企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至關重要,文件對從業人數的計算是比較明確的,因為小型微利企業一般是按季申報納稅,所以先按季度平均后再計算全年的平均值。
依據:
《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第二條規定,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這里還有一個限制條件的問題在填報報表時需要注意,參考《北京地方稅務局解答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表的17個熱點問題》(發布時間:2018年4月):
4、基礎信息表“104從業人數”和“105資產總額(萬元)”在填報過程中有什么限制條件?
答:基礎信息表中,“104從業人數”在填報時限定位數為9位;如果人數大于10000時,“人數大于1萬人,請核實”;如果企業從業人數超過億位,系統不允許保存數據,并彈出提示:“請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進行上門申報”。
“105資產總額(萬元)”在填報時以“萬元”為單位,如超過規定數值范圍,系統彈出提示:“數值最多不超過16位(整數部分不超過13位)”。
另外,在填報預繳申報表時,還有一個“期未從業人數”的填報,是填報稅款所屬期期未從業人員的數量,那么應該是填報期未時的從業人員數據,比如10月申報期內申報第三季度所得稅時,應該填報的是9月未的人數。
表樣及填表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
附報信息小型微利企業□是 □否科技型中小企業□是 □否 高新技術企業□是 □否 技術入股遞延納稅事項□是 □否期末從業人數
填表說明:
?。ㄎ澹┢谀臉I人數
本欄次為必報項目。
納稅人填報稅款所屬期期末從業人員的數量。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填報包括分支機構在內的所有從業人數。
B1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
月(季)度申報填報小型微利企業□是 □否期末從業人數 年度申報填報所屬行業明細代碼 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 □是 □否從業人數 資產總額(萬元)
百分之二提取并撥付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屬于應上繳上級工會的經費,由勞務派遣單位工會按規定比例上繳。用工單位工會接受委托管理勞務派遣工會員的,工會經費留用部分由用工單位工會使用或由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和用工單位工會協商確定。
《湖南省工會經費(籌備金)收繳管理辦法》(湖政辦發〔2018〕43號)規定,全部職工指單位在崗職工、勞務派遣工及其他從業人員等。
《陜西省工會經費征收管理辦法》規定,全部職工是指在企業、事業單位中工作、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包括企業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員、事業單位的合同制職工和聘任人員、單位因各種原因聘用的臨時工、季節工等。
《鐵嶺市地方稅務局鐵嶺市總工會關于印發<鐵嶺市工會經費代征辦法(試行)>的通知》(鐵地稅發〔2005〕140號)規定,“全部職工”是指:在企業、事業單位中工作,取得工資或其它形式的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包括正式職工、長期職工、臨時職工、合同制職工。包括再就業的離退休人員、民辦教師以及在各單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臺方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