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非金融企業從事金融業務繳納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告 為規范非金融企業從事金融業務的納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稅收法規的規定,現就非金融企業從事金融業務繳納營業稅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非金融企業從事金融業務取得的收入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適用稅率為5%。
二、非金融企業是指除銀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以外的企業。
三、非金融企業從事金融業務取得以下收入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一)非金融企業從事貸款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從2009年1月1日起,非金融企業買賣股票、債券、外匯、其他金融商品取得的收入。
四、非金融企業從事金融業務取得的收入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的,主管地稅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五、納稅人如需了解非金融企業從事金融業務繳納營業稅政策規定,可撥打12366-2納稅服務熱線或登錄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網站(www.gdltax.gov.cn)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網站(zsfj.gdltax.gov.cn)查閱。
特此通告。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