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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國稅發[1999]15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豬生產流通過程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5/8/17 來源: 閱讀次數: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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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豬生產流通過程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桂國稅發[1999]151號 1999-8-12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豬生產流通過程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13號)轉發給你們,由于我區大部分地區實行定點屠宰,目前國稅機關多數已委托當地屠宰場或食品公司(站)代征增值稅。
各地在委托代征稅款時,要嚴格按照我局下發的《委托代征稅款管理辦法》(桂國稅發[1997]184號)的規定,辦理好委托代征手續,代征員要憑代征證征稅,收取稅款時要向納稅人開具正式的完稅憑證,做到一稅一票,并要嚴格區分稅、費的政策界限,不得借稅收名義搭車收費,更不得稅費混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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